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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持續推進“放管服”改革,深化商事制度改革,提高企業名稱登記便利化水平,根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于推進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國市監企注〔2018〕1號)《工商總局關于提高登記效率積極推進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改革的意見》(工商企注字〔2017〕54號)和工商總局《關于做好新形勢下企業登記注冊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7〕132號)工作要求,省工商局決定調整冠省名企業名稱核準登記機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冠省名企業名稱核準登記權限
(一)調整范圍。冠省名企業名稱核準登記權限調整為省、市、縣(區)級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以下簡稱“企業登記機關”)均可實施。省、市、縣(區)級企業登記機關辦理冠省名企業登記或者名稱預先核準的,以本登記機關名義出具相關文書,并加蓋本登記機關企業登記或者名稱核準專用章。
(二)適用情形。企業名稱屬于下列情形的,應當辦理冠省名企業名稱登記。
1.以“廣東”“廣東省”作為行政區劃或者名稱中使用“廣東”“廣東省”字樣的;
2.省級行政區劃與地級以上市、縣行政區劃連用的;
3.企業分支機構在其隸屬企業名稱后使用“廣東”“廣東省”字樣的。
二、放寬冠省名企業名稱的申請條件
(一)注冊資本500萬元以上的已設立企業或者新設立企業,可以申請冠省名;
(二) 有3個以上控股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冊資本總和5000萬元以上,其中集團母公司注冊資本3000萬元以上的可以申請冠省名;
(三)企業名稱由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核準或者名稱冠以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劃的,其分支機構名稱可以申請使用“廣東”“廣東省”字樣。
三、簡化冠省名企業名稱的登記流程
申請人申請冠省名企業名稱的,應當根據《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服務實施辦法》的規定,通過廣東省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服務系統自主申報企業名稱,并依法向企業登記機關辦理企業設立登記或者企業名稱變更登記,無需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
申請人申請的冠省名企業名稱涉及前置許可事項的,應當在辦理企業設立登記或者企業名稱變更登記前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企業名稱預先核準。
申請人申請冠省名企業名稱應當提交的申請材料和申請文書按照《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登記提交材料規范》和《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登記申請文書規范》的規定執行。